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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

借阅规则

1. 读者每次借阅时,须出示有效借书证。
2. 所有图书馆资料,必须经由借还书处借出或交还。
3. 读者借阅权利

4. 普通资料:一般可借出十四天。
5. 指定阅读书籍:每次可借用两小时,或于闭馆前一小时内借出,次日开馆后一小时内归还。
6. 不外借类别:参考书、论文、电脑光碟、黑胶唱碟、期刊及浸信会档案一概不外借。
7. 归还:所有书籍必须在该书到期前归还或续借。
8. 续借:借出的书籍如没有其他读者催还或预约便可续借,新到期日由续借当日起计算,直至达到最长借阅期限为止。读者可自行透过网上或致电借还书处续借。
9. 逾期:逾期书籍亦可以续借,逾期罚款将会记录在读者的帐户内,当逾期之累积罚款达至上限,即会被当作遗失处理。
10. 催还:书籍借用之最少期限为十四天,但若该书在借出期间被列为指定阅读书籍,图书馆馆长有权要求读者在到期前尽快归还。
11. 罚款:图书馆会按照办公时间和开放日数作为计算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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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损毁及遗失:归还之书籍如有损毁或遗失,请立即报失。借用人须按巿价赔偿,另加手续费港币三十元和逾期罚款。
13. 遗失图书证:必须立刻通知图书馆,补发新证须缴交港币一百元。
14. 参观人士:访客、营友或团体,须事先申请并经图书馆馆长允许,方可进馆参观。
15. 违规者:故意携离未经办理借用手续之馆藏品、拒绝缴交罚款或归还所借资料、不依从馆员合理指示者,其使用图书馆或借书之权利将会被停止。

使用者守则

1. 读者可以携带手提袋或公事包进馆,但图书馆保留检查之权利。一切遗失或损坏,概由读者自行负责。
2. 馆内禁止饮食或嬉戏。
3. 馆内必须停止使用手提电话。进馆前应把手提电话关掉或设定为静音模式,不可发出声响。
4. 读者可使用指定的阅读座位,不得自行移动位置。
5. 请经常保持馆内安静,勿随意闲谈。
6. 除得到图书馆馆长之特别准许外,不可预留阅读座位。
7. 图书馆职员有权没收长期摆放在阅读座位上的个人书籍和物品。
8. 请保持图书馆所有物品之整洁,切勿涂污书刊。
9. 读者必须赔偿书籍或影音资料之遗失和损毁。
10. 严禁复制馆内之视听教材和电脑软件。
11. 使用影印机复印资料时,必须遵守版权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