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俗同的上帝公义(下)

禤智伟

实用神学(社会伦理)助理教授

禤博士于四月号《院讯》发表〈不与俗同的上帝公义(上)〉,探讨圣经所说的公义本质,指出「公义不是分配,是分享」。这期他将进一步说明「公义不是报复,是复和」。

……「分享」也启示出世界原初受造的本相:人作为受造物,我们的存在应该是互相依存的,而非自足自存;我们生命的真相,就是要依靠和倚赖上帝、别人,以及其他的受造物。 ……

——上期节录

公义不是报复,是复和

假使圣经里的公义不是分配而是分享,那么,至少我们也应该赞同「赏善罚恶」吧?可是,将上帝的公义与「报应的公义」(retributive justice)混淆,是基督徒面对的另一试探。

「报应的公义」就像世俗刑法制度的正义,是惩罚性(punitive)、报复性(retaliatory),甚至复仇式的(vindicitive)。 「报应的公义」与「分配的公义」,是基于同一项原则:赏罚要与功过严格地对等相称(strictly proportional)。后者是分派好处、福利,前者则裁断、处分、刑罚。 「报应的公义」号称能够为受害人讨回公道,拨乱反正(righting the wrongs),但终究也是一种虚假的公义,至多只可以儆恶惩奸,却不能杜绝罪恶,防止悲剧,更不能叫人臻善,亦无法使破碎的关系复和。 「报应的公义」只能惩治,不能医治。

可是,大多数基督徒心存幻想,尤其以为旧约圣经里面的耶和华,正正就是执行这种报偿或报应的审判者;以为掌管公义,就要惩奸除恶。当然,在希伯来文,名词「公义」和动词「审判」这两者的字根有关联。而且,上帝会按公义审判世人,亦即按人的行为的善恶、好坏,公平地报偿或惩罚;这的确是圣经里面常见的信息。但在旧约圣经的智慧文学、先知书、诗篇,我们也可以找到另一个上帝形象,祂更像一位确保(seeing to)「公义」得到伸张的助产士,多于主持公道、介入历史的法官。

旧约圣经有不少经文指出(例如:箴十三21;何四9;诗七14-17),行为本身必然伴随与之相称的后果(act-consequence),颇有所谓「种善因,得善果」,反之亦然的因果律的意味。1 人自身的行为自然会「审判」行动者,作恶的人最终必自食其果,行恶是自我招损,罪恶会「惩罚自己」,甚至乎邪恶终会自取灭亡(undo itself)。而上帝在这个过程当中,不是一个无关痛痒的观摩者。若非上帝参与,启动(set into motion)「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报应也不会自动发生;而且,上帝除了保证因果相随,报应不爽,也可以延迟或加快作恶者被所行之恶「反噬」的业报。而且,在新约圣经,也有类似的概念。保罗说,上帝「任凭」人犯罪作恶(罗一24、26、28);换言之,人的罪行就已经是上帝对人类的「愤怒」或者审判。上帝任凭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而并非人的罪行,另外招致上帝的审判和惩罚。

可是,以上对上帝如何施行公义的理解和表达,仍不足以忠实反映三一上帝的品性与作为。有神学家指出,圣经里面经常说到上帝的「愤怒」,对于这些拟人法的比喻,必须谨慎诠释;可是,我们一旦完全放弃使用人格化的语言去理解上帝,这才是真正的亵渎。因为,每当我们采用非人格化的抽象观念来解释上帝,便容易取消上帝作为一个行动者的地位和自由(agency)。如果我们将公义的运作方式,想像成犹如自然界因果律一样的机械性原理,并将这种道德秩序,抬举成造物主所设立的「创造秩序」,我们就反而贬低了上帝,使其必须服从于祂所创造的道德律。

假使我们坚持上帝必须按公义审判世人,而「公义」就是赏善罚恶,我们就仍然将「审判」此惟独属于上帝主权的行动,化约成一条非位格性的算术公式。况且,用「惩罚」(punishment)这个字眼来描述上帝的审判,也有弊病。因为人世间的「惩罚」常常有「为惩罚而惩罚」的意味。为了小惩大戒,往往要令作恶者受额外的苦;这种「惩罚」,每每只是宣称为了满足所谓「公义」的严格要求,而非为了实现任何的美善。同理,以情绪化的印象理解上帝的「愤怒」,也是错误地将上帝的品性降低到同人一样:祂会发脾气,情绪失控,武断地惩罚人,对敌人/ 坏人有仇必报,加倍奉还。

因此,上帝的「愤怒」应该被理解为祂的行动,而非内在的情感或情绪,上帝的「愤怒」体现于祂自己执行公义。上帝也可以使用其他人,以及受造世界的秩序作为手段、工具或「代理人/ 代行者」(agent),成就祂的旨意。而且,上帝不会完全指望罪恶顺其自然、慢慢地自取灭亡,等待恶人互相厮杀。上帝最终会有决定性(definitive)的一次性介入,一成永成地彻底解决罪恶的问题,所以基督再来的时候,会有「大审判」,并且带来新天新地、万有复和。上帝如今不立即审判,任凭人犯罪,暂时使用其他的方法和手段,有限度维持公义,限制罪恶,是上帝延迟了祂的愤怒,显明了上帝的恩慈和怜悯。

实在,至少在现世今生,肉眼所见,好人不一定有好报,坏人却似乎猖狂,继续亨通。到底,是上帝停止了、暂缓了审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公义要等待终末的平反、报应、伸冤?还是,我们必须从新思考,上帝的公义是否一种「报应的公义」?

圣经所启示的三一上帝,很奇妙,是会因应人的行动而改变祂自己的行动。上帝自愿受人的行为影响,但却不受人的控制和制肘。神圣的上帝会因为人的缘故而哀伤、转念,甚至后悔(divine repentance)。三一上帝是具有位格的行动者,而不是将世人的罪恶过犯通统贮存起来、留待日后算帐的一部超级电脑,或冷冰冰、无动于衷的审判机器。从神学而言,我们必须谨守两条底线:(一)上帝不须要受任何所谓公义原则的捆绑、约束、规限;哪怕上帝不去惩罚罪有应得的坏人,不按作恶者的恶行报应他们,反而拯救、宽恕他们,谁又能反对、不满、提出异议? (二)不过,伸冤、报应、审判的主权,仍属上帝,也仅属上帝;上帝可以对罪人施行惩罚,而且祂的惩罚必然是公义的,无人可以投诉、埋怨、质疑。

因此,从神学的考虑,也可以推论出一条基督徒伦理的底线:正因为只有上帝才拥有伸冤的权柄,所以无人可以为自己报仇;正因为只有上帝的审判才是真正的公义,所以一切人为、世俗的公义,都是不完整或伪冒的公义。正因为上帝才是公义,人不可替天行道,代替上帝执行上帝的公义。

诚如上文所论,上帝的公义,既有别于「分配的公义」,又不同于「报应的公义」,而基于三一上帝自我启示的品性,我们可以姑且称它为「复和的公义」(restorative justice),是主动重修破碎关系的公义。从旧约到新约圣经一贯的启示,上帝的性情是恩慈而非记恨。

当然上帝会「发怒」,但祂没有「敌人」,没有仇怨,从不怀恨,也不记仇。不轻易发怒,且满有信实、坚定不移的慈爱(steadfast love),才是上帝真实的本性(出三十四6-7)。上帝的怒气,从来只是一瞬间的,祂对罪恶的惩罚,止于三四代,也就是「眼前」的意思;但上帝的怜悯恩慈留传千万代,亦即是「永恒」。上帝的怒气,总是被祂的慈爱包围或对冲(hedged)。上帝对我们的爱,不会因为人的罪恶过犯而动摇;甚至上帝的审判,也是出于慈爱,要警戒罪人及时回转,而非为报复、报应、惩处。上帝的「愤怒」是一种「忧愁的」愤怒(参可三5)。整本圣经始终如一地指出,虽然审判是上帝的特权或自由,但偏偏上帝却不愿意按人的罪行审判我们,惩罚我们。从上帝典型的(characteristic)行动,我们就可以得知上帝的品性(character)。上帝拥有主权去惩罚世人,甚至灭绝我们,但祂典型地、惯常地(characteristically)一再自我限制,甘愿选择放弃行使祂的特权;这才是基督徒应向人宣告,关于上帝的本性最具启示性、最奇异的好消息!

昔日,以色列人背弃他们作为上帝子民的身分,经常跌倒,无法效忠、顺服、遵从耶和华的旨意,上帝没有因此而报复,或者废弃祂同以色列所立的恩约;反而,祂以无比的耐性,不断呼吁、等待以色列回转。信实的耶和华,主动对失信的以色列施行拯救。上帝的公义,被显明是一种守约忠诚的爱。由人类始祖犯罪堕落开始,上帝就定意要拯救罪人。基督成为肉身,就是要拯救那些背弃上帝、与神为敌的人(ungodly)。耶稣最后被世人拒绝,为我们被钉十字架,充分证明:并不是上帝一直不肯与人和好,要等耶稣代我们死,才勉为其难去宽恕我们;而是正因为世人一直不肯与上帝和好,所以上帝才主动去与我们复和。

耶稣就是上帝的公义

保罗说:上帝的公义,惟独在耶稣身上显明出来(罗三25)。我们不能凭自己,按人的意思测透「公义」的含意。我们只能通过认识耶稣、跟随耶稣,才可能明白上帝的公义。

上帝的公义,不同于人世间的正义,不是好人有好报、天理循环、报应式、报复式的公义。基督徒相信,耶稣基督的死「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但要一个无辜的人枉死,到底满足了什么?所以,应该说,是耶稣整个生命,包括祂的受难,满足了上帝的公义;因为耶稣本身就是上帝的公义。整个基督事件,就是创造主体现出祂对堕落的受造世界那份不离不弃的忠诚(fidelity)。基督甘心被人拒绝,自愿受害,并且主动去挽回拒绝祂的人,就已经表明:上帝拒绝去按我们应得的报应,去对待我们;上帝不以恶报恶,不以我们的罪行来审判我们,这颠倒了罪恶的逻辑。罪人得救,才是上帝的公义的胜利(罗十二20)。

当然,耶稣基督的福音,同样论到将来的审判,并非只讲拯救;关于永刑/ 地狱的教导,就是出自这位上天下地「最富仁爱」(most loving)的主。因为上帝的审判,以至惩罚罪人,目的不在于灭除所有的坏人,而是要克服受造世界一切的罪恶。如果上帝唯一的目的只是审判,道成肉身就多此一举,救恩也是多余的。实情是,单单惩罚加害者,让罪有应得的人得到公正的报应,所谓「满足公义的要求」,既不能够满足上帝,亦不能满足、安慰、补偿受害者。惟有让作恶的人能够回转、认罪、悔改,并某程度上弥补过失和已造成的伤害,以致他能够与上帝复和,与别人复和,与自己复和,那上帝才最心满意足。这才是上帝的公义!

可惜,不少信徒仍觉困惑:上帝怎可能既是公义,又满有慈爱呢?有些人坚持,上帝一定是位赏罚分明的审判者。但试想,如果上帝只是一心一意去审判、惩罚作恶的人,又何须大费周章,去挽回、拯救我等罪人?何况,当我们要求上帝一定要为自己伸冤,报应我们的敌人,又有否想过,自己也曾作恶,加害别人?世人那种加倍奉还、复仇式的公义,到底是否耶稣在世寄居三十多年间所亲自启示的公义?

所以,上帝的公义与上帝的慈爱,是二而一的,两者并不冲突矛盾,没有需要化解张力。上帝的公义,不会因为上帝既施行审判又原谅饶恕,而有所削弱缺损。对于三一上帝,审判与宽恕,公义与慈爱,两者之间不会互相拉锯。因为上帝的公义是以慈爱作为目的,要接纳、挽救罪有应得的罪人;反过来说,慈爱亦是达到这种公义最有效、最合宜、最与上帝的品性匹配的途径。 「宽恕」不是搁置、悬空「公义」,而是实践公义的方式。最终,慈爱比公平、公道更加公义(mercy is more just than equality and equity),慈爱才是真正的仁义

上帝复和的公义,令宽恕既成为可能,又成为必要;审判是宽恕的「可能性条件」(condition of possibility)。如果公义的目的是要令破碎的关系复和、克胜罪恶,公义最需要的,就未必是惩罚,而是宽恕。正因为上帝会审判,所以我们才需要上帝的慈爱和宽恕。上帝的公义是我们唯一的盼望,这也就是耶稣基督自己!

既然公义是靠基督自己成就的,公义就是来自上帝无条件的礼物和恩典,而并非人可以靠自己争取、赢取、赚取得来的。真正的公义,也不是不切实际、脱离现实的「理想」,而是由一群愿意接受上帝全然统治的人,不圆满地在他们之间活出来。

惟有教会才可能活出真正的公义,因为惟有教会才会将上帝「应得」的(what is due God),奉献及归还给上帝,例如当我们忠信地敬拜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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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Klas Koch, “Is There a Doctrine of Retribution in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odicy in the Old Testament, ed. James L. Crenshaw (Philadelphia, PA: Fortress, 1983), 57-87。

* 注释从略,详见笔者将会发表的文章〈基督徒伦理的根基——上帝的品性,及其作为行动者所具有的施为性地位〉,《山道期刊》第41期(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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