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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借閱規則
1. 讀者每次借閱時,須出示有效借書證。
2. 所有圖書館資料,必須經由借還書處借出或交還。
3. 讀者借閱權利
4. 普通資料:一般可借出十四天。
5. 指定閱讀書籍:每次可借用兩小時,或於閉館前一小時內借出,次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
6. 不外借類別:參考書、論文、電腦光碟、黑膠唱碟、期刊及浸信會檔案一概不外借。
7. 歸還:所有書籍必須在該書到期前歸還或續借。
8. 續借:借出的書籍如沒有其他讀者催還或預約便可續借,新到期日由續借當日起計算,直至達到最長借閱期限為止。讀者可自行透過網上或致電借還書處續借。
9. 逾期:逾期書籍亦可以續借,逾期罰款將會記錄在讀者的帳戶內,當逾期之累積罰款達至上限,即會被當作遺失處理。
10. 催還:書籍借用之最少期限為十四天,但若該書在借出期間被列為指定閱讀書籍,圖書館館長有權要求讀者在到期前盡快歸還。
11. 罰款:圖書館會按照辦公時間和開放日數作為計算之標準。
12. 損毀及遺失:歸還之書籍如有損毀或遺失,請立即報失。借用人須按巿價賠償,另加手續費港幣三十元和逾期罰 款。
13. 遺失圖書證:必須立刻通知圖書館,補發新證須繳交港幣一百元。
14. 參觀人士:訪客、營友或團體,須事先申請並經圖書館館長允許,方可進館參觀。
15. 違規者:故意攜離未經辦理借用手續之館藏品、拒絕繳交罰款或歸還所借資料、不依從館員合理指示者,其使用圖書館或借書之權利將會被停止。
使用者守則
1. 讀者可以攜帶手提袋或公事包進館,但圖書館保留檢查之權利。一切遺失或損壞,概由讀者自行負責。
2. 館內禁止飲食或嬉戲。
3. 館內必須停止使用手提電話。進館前應把手提電話關掉或設定為靜音模式,不可發出聲響。
4. 讀者可使用指定的閱讀座位,不得自行移動位置。
5. 請經常保持館內安靜,勿隨意閒談。
6. 除得到圖書館館長之特別准許外,不可預留閱讀座位。
7. 圖書館職員有權沒收長期擺放在閱讀座位上的個人書籍和物品。
8. 請保持圖書館所有物品之整潔,切勿塗污書刊。
9. 讀者必須賠償書籍或影音資料之遺失和損毀。
10. 嚴禁複製館內之視聽教材和電腦軟件。
11. 使用影印機複印資料時,必須遵守版權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