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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信會信仰與認信
浸信會是一個具活潑信仰之群體,其信仰植根於獨一真神──就是那位藉著耶穌基督自我彰顯,又以聖經啟示自己旨意的上帝。
浸信會雖然歷來都反對信條,但在不同的時代,亦曾寫下不少信約,其目的在於表達各年代個別浸信會群體之信念。信約不等同信條,因「信條」含有權威和終決的意味。傳統上,浸信會人士認為信約只屬於某一群浸信會信徒之共識,不能視之為無誤或最後的判決,因任何一位浸信會信徒均不會強調自己在信仰上是無誤的。此外,浸信會亦不會為別人擬定信仰的章則,因為他們強調個人自由與教會民治體制,故不會將信仰權威加諸別人身上。
為此,浸信會信約只屬於個別浸信會群體之信仰說明。惟寫作信約之目的並非單為提供教義上之解說,乃為針對現實所需,如說明教義共識、抑制爭論異議、教導初信人士及闡明特別問題之立場等,故浸信會之信約大都是為特定之目標而寫成的。
此種信約的共通特徵,皆為體現浸信會之信念。該等信念,有些部分與其他基督宗派之信念無異;另一些部分則為浸信會之獨特信仰立場。但無論如何,浸信會於下列六項所持的信念,基本上是一致的。
終極權威
神乃至高之權威,已藉耶穌基督彰顯出來。此外,聖經乃信仰和實踐之權威根據。由於浸信會乃「非信條派」人士,故此他們只會訴諸聖經權威,而不會援引浸信會所擬定之信約作為依據。
信而受浸
信而受浸乃浸信會最鮮明之一種信念。浸禮是重生經歷的表徵,只有相信的人才可接受浸禮。按保羅在羅馬書第六章所指,基督徒生命有份於基督的生、死和復活,那麼浸禮的儀式便應反映出信徒棄舊投新的樣式。為此,浸信會堅持只有信者才可受浸,而浸禮的方式乃全身投入水中。
重生會籍
教會只可以由重生得救之信徒組成。浸信會堅信教會是由一些蒙召和對基督完全信賴的人所組成。因此,凡作會友者必須清楚顯示他們對基督的信心和經歷,而教會生活亦須建基於信徒之間及與神所立的約,並致力順服基督和服務人群。
祭司職分
在教會內,所有信徒都擁有平等的權利與責任。每位信徒不單要服侍其他會友,也應讓其他會友享有同等權利與責任去處理教會事務。至於教會的職員,如牧師或執事等,雖肩負特別責任,但不應享有獨特之祭司地位。
教會自主
浸信會堅信一間正確地設立的地方教會(指由受浸信徒所組成的教會),是有足夠資格自主地敬拜和事奉基督,毋須再尋覓任何權威的依據,因基督乃權威之唯一根源。由於每一所地方教會只屬基督身體的部分彰顯,故浸信會強調地方教會之自主性,但並非要跟其他教會脫離關係。因此,每一位信徒理應彼此代禱和保持契合,而每間獨立的教會應聯絡其他浸信會組成聯會,以證明他們在基督裡之合一。透過這個聯合組織,互相砥礪,彼此支援,合力推動主工。此外,各浸信教會亦應全力參與跨宗派及普世性的組織。
政教分離
浸信會信徒一直持守「政府和教會分離」的原則,認為基督的教會理應有順服基督之自由,以致能主宰自己的事務,尋索自己的路向,而不受外來干擾。為此,浸信會不斷努力爭取宗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