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說甚麼……怎麼說……?保羅語言訓練的再思

岑紹麟

新約客座助理教授

  在近期出版的一篇討論希臘化運動的文章中,著名新約學者斯坦頓(Graham Stanton)提到保羅的語文訓練時,作出了這樣的結論:「保羅的第一語言大概是希臘語,而他在巴勒斯坦受教育時,也學會了流利的亞蘭語和希伯來語。他自出生以來,便受到希臘文化的薰陶,並且對希臘詩歌有一定的認識,能在需要的時候引用當中的話(徒十七28;林前十五33;多一12)。」1 斯坦頓的所謂「第一語言」(first language)是指甚麼呢?是指保羅的「母語」(mother tongue),還是指他的「第一語文」?從斯坦頓接著說的話看,他似乎是指保羅的母語,因為他認為保羅是在巴勒斯坦受教育時,才學會猶太人的傳統語言──亞蘭語和希伯來語。

  不錯,根據新約聖經的記述(儘管不多),保羅毫無疑問是操雙語的,即既能說希臘語,也能說「希伯來語」(參徒九29,十七22-33,二十一37〔說希臘語〕;徒二十一40,二十二2,二十六14〔能說或聽得懂希伯來話〕)。然而,新約聖經中直接提及保羅的母語或「第一語言」的記述,則非常缺乏,因此似乎難以支持斯坦頓如此肯定的立論。並且,我們在有限的資料中所找到的,卻似乎指向著相反的結論。

  在腓立比書三章5節上,保羅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自誇說:「我第八天受割禮……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和合本)這裏的「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Hebraios ex Hebraiōn)一語,從字面看來似是意指「純正血統的希伯來人」,2 然而這個解釋是否恰當的呢?在緊接這句話之前,保羅已強調他是「第八天受割禮」,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難道這些話未能清楚指出他是「純正血統的希伯來人」嗎?保羅又為何特別強調他是「純正血統的希伯來人」?

  「希伯來人」(Hebraios)一詞,在希臘文舊約聖經中經常用以指以色列人(參創三十九14、17;出一15、22;申十五12;撒上四6,十三19;七十士譯本:耶四十一9、14)。3 然而在新約聖經中,這詞似是有不同的用法或含意。除了在這裏,這詞也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2節和使徒行傳六章1節中出現過。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2節,保羅強調說,那些他看為假使徒的人以身為「希伯來人」誇口,以為比保羅優勝,其實保羅也是「希伯來人」,跟他們一樣。保羅除了指出他跟那些人同是「希伯來人」之外,接著又強調他跟那些人一樣,也都是「以色列人」(Israēlitēs)、「亞伯拉罕的後裔」。這裏保羅把「希伯來人」、「以色列人」、「亞伯拉罕的後裔」這三個身分並列在一起;要是「希伯來人」一詞意指「以色列人」,像在希臘文舊約聖經中那樣,那麼,這三個身分便是同義或近義的。這種表達手法,在保羅的書信中並非不常見的(參羅五15-19,七14-23);它的作用是試圖從「不同的角度」來描述同一件事實(即保羅的猶太人身分),4 藉此凸顯它的重要性。既是「不同的角度」,換言之,「希伯來人」一詞跟其他兩個字詞的含意似有點分別。那麼,它到底意指甚麼?

  在使徒行傳六章1節,「希伯來人」(Hebraios)一詞明顯是與Hellēnistēs相對立的;而後者並沒有出現於希臘文舊約聖經之中,只是出現於新約聖經內,意指「希臘化的猶太人」(參思高譯本、牧靈聖經、NIV),或「說希臘話的猶太人」(和合本、聖經新譯本;另見徒九29,十一20),因此「希伯來人」一詞很可能是指「深受希伯來文化薰陶的人」,或「說希伯來語的人」,甚或是「能以希伯來語敬拜的人」(參新普及譯本、呂振中譯本、NIV)。5

  然而,保羅採用「希伯來人」一詞時,是否跟使徒行傳的作者路加一樣,表達相同的含意?從常理推論,路加運用這詞的手法,一定不能跟這詞在猶太人當中或在第一世紀時的一般用法有很大差異,否則他的讀者必定不明白他的意思。要是這樣,保羅的用法必定跟路加的用法不會有很大差距。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2節採用這詞的時候,很可能是要強調他和那些「假使徒」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即語言、信仰和習俗)──不單有相同的猶太信仰和生活習俗,也能說猶太人傳統的語言。6

  若是這個理解成立的話,腓立比書三章5節的「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一語,就是要強調不但保羅自己,就連他的父母都能說、甚或能以希伯來語敬拜;7 換言之,這裏不單要突顯那影響保羅的思想的文化元素,也指出了保羅出生後最早學會的語言──「希伯來語」。8 然而,在第一世紀,希伯來語一般是指當時猶太人所講的亞蘭語,而不是以色列古舊的語言──希伯來語。9

  那麼,保羅能否明白以色列人古舊的語文──希伯來文?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或許必須從保羅引用舊約聖經的做法著手了。

  在羅馬書五章19節,保羅提到「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和合本)。依筆者個人看,這句話是有舊約典故的,那就是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

  試比較保羅的話和先知的話。
NRSV Romans 5:19 For just as by the one man’s disobedience the many were made sinners, so by the one man’s obedience the many will be made righteous.
LXX Isaiah 53:10-11 the Lord also is pleased … to justify the just one who serves many well; and he shall bear their sins. 10
NRSV Isaiah 53:11 Out of his anguish he shall see light; he shall find satisfaction through his knowledge. The righteous one, my servant, shall make many righteous, and he shall bear their iniquities.

  保羅在羅馬書十章16節和十五章21節,分別明確地引用了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節和五十二章15節。這顯示保羅在寫這封信的時候,確實受到以賽亞書這首僕人之歌(五十二13~五十三12)所影響。此外,他又分別在羅馬書二章24節和十章15節,明確地引用了以賽亞書五十二章5節和同章7節的話;這證明保羅對這首僕人之歌較廣闊的文理有所認識,因而進一步(至少間接)支持我們上面就羅馬書五章19節與以賽亞書這段經文之關係的立論。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保羅在寫這封信時,確實受到僕人之歌的影響。

  仔細比較過這些經文的用詞和內容,我們可以看到,羅馬書五章19節與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之間的關係似乎是建立在希伯來文版本的以賽亞書,而不是建立在希臘文版本的基礎上。七十士譯本“to justify the just one who serves many well”(dikaiōsai dikaion eu douleuonta pollois)這句話的意思,似乎令人感到有點不明所以。這句話直譯是「宣告那位好好服侍眾人的義者為義」,11 它所說的那位義者到底是誰?從僕人之歌的文理看,這位「義者」很可能就是以賽亞書第五十三章所講論、為耶和華所揀選的那位神祕僕人。七十士譯本的翻譯似乎暗示著,這位「義者」最終會得到平反或得稱為義。我們不能肯定七十士譯本的翻譯是基於一個與馬所拉文本不同的希伯來文版本,還是出於翻譯者對他手上的希伯來文底本的詮釋。無論如何,七十士譯本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的意思,明顯與我們現有的希伯來文版本的意思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希伯來文版本的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是舊約聖經中最難解釋的經文之一。因著我們的研究旨趣,我們只會討論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aβ12 的意義。傳統上,不少解經者認為這句話是指許多人會因耶和華的義僕所做或所經受的一切而被算為義(參NIV、NRSV、REB、GNB/TEV、和合本等)。然而,有學者不接受這種解釋;依他們看,這句經文應翻譯為「我的僕人將表明他自己是義的,並因而以義人的身分(站)在許多人面前」,13 意味著最終被稱為義、被耶和華復興的那位,就是耶和華的僕人。這些學者對這句話的翻譯和詮釋,是建立在三個文法理據的基礎上的。第一,「稱為義」這動詞的詞幹應是內在的Hiphil,表達出內在使役(internal causative)的意義;14 第二,「義的」這個形容詞是抄寫的人不小心的重寫(dittography),或是誤置在這裏的,甚或是加上了錯誤的音標(mispointed);15 第三,lrbym應解釋為「在許多人面前 / 面對許多人」。

  然而,這三個理據並非如他們所想的那樣可靠。依筆者個人看,要解開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aβ的意義,關鍵就在於「義的」這形容詞和le這介詞在此處的功能。跟許多舊約學者不同,筆者不認為「義的」一詞是文士重寫或誤置在這裏,又或是加上了錯誤的音標,相反,它只是作為名詞用的形容詞,用作這子句的主語。這個名詞性的形容詞沒有帶定冠詞,並不足以證明它不能作為這子句的主語。因為根據希伯來文的文法,在詩歌及敍述文體中,人們往往會不用定冠詞,或是在應該用的情況下而沒有採用定冠詞。16 在這裏,「義的」這個形容詞作為主語,跟其後的名詞「我的僕人」構成同位的關係(appositional relation),17 意為「那義者──我的僕人」。

  至於le的功能,許多學者都認為它是介詞,然而,它在這裏只是用以顯示賓語的。18 它顯示賓語的功能,會有助我們確立「稱為義」的Hiphil詞幹的用法:它表達了促使性的意義(causative sense)。綜合上述有關「義的」這形容詞和介詞le的功能,我們可以將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aβ翻譯為:「……那義者──我的僕人,將要使許多人成為義的」。這個翻譯和詮釋,正與傳統的解釋相一致;它是較可取的,因為它不單符合希伯來文的語法,也不須要我們改動現有的經文,或聲稱經文在傳抄時出了甚麼錯誤。因此我們可以立論,這是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aβ最自然的解釋。

  在羅馬書五章19b節中,我們可以找到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aβ的一個新約版本。在這裏,保羅清楚指出,通過一人(耶穌)的順從,眾人都成為義的(katastathēsontai)。19 保羅的意思幾乎與先知的意思完全一致。由於在整部舊約聖經中,再沒有其他地方像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一樣,表達出這個獨特的觀念:一個義者或無辜者的受苦、義行及死亡,能促成其他人得稱為義。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保羅的思想不單是受到以賽亞先知的說話所影響,20 他更是從希伯來文版本的以賽亞書得到靈感的。如果以上對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的解釋是正確的話,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保羅對希伯來文有相當程度的認識,能懂得猶太人傳統的希伯來文經典及其背後的神學含義。

  至於保羅何時學會希伯來文,我們則沒有清晰而有力的證據來作出明確的推斷。不錯,散居外地的猶太人一般都是採用希臘文的,21 然而,希伯來文卻沒有完全絕跡於巴勒斯坦以外的猶太圈子,儘管這類證據確實不多。22 另外,既然保羅的父母能把他送回耶路撒冷學習律法和猶太祖宗的傳統(參徒二十二3),他們或許也很早便讓年幼的保羅學習他們祖宗的語文。

  無論怎樣,要是以上所提出的論據,能促使我們重新思考這位偉大的外邦人使徒的語文訓練,那麼,本文便已經達到它預期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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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者譯自 G. Stanton, “Hellenism,” in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Background, ed. C. A. Evans and S. E. Porter (Downers Grove: IVP, 2000), 472: “Greek was probably Paul’s first language, with fluency in Aramaic and Hebrew being attained during his education in Palestine. He was exposed to Greek institutions from birth and knew enough Greek poetry to quote it on occasion (Acts 17:28; 1 Cor 15:33; Tit 1:12)”。
2 例如 G. D. Fee,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5), 307。
3 參 Colin Brown, e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6), 2:305-306。在希伯來文版本的民二十四24,這詞是指「希伯」,而不是指希伯來人 / 以色列人;然而,在七十士譯本,它是指希伯來人。
4 見 M. E. Thrall, II Corinthians, ICC (Edinburgh: T&T Clark, 2000), 729。
5 參 D. J. Williams, Acts, GNC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5), 102; E. W. Wall,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in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ed. L. E. Keck, vol. X (Nashville: Abingdon, 2002), 111-112; C. K. Barrett,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ICC (Edinburgh: T&T Clark, 1994), 1:308-309; L. T. Johnso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SP (Collegeville: Liturgical, 1992), 105; D. L. Bock, Acts, BECNT (Grand Rapids: Baker, 2007), 258。
6NIDNTT, 2:310; Thrall, II Corinthians, 730; D. E. Garland, 2 Corinthians, NAC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9), 494; M. J. Harris, The Second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5), 794-795。
7 支持這見解的,包括 P. O’Brien, The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NIGTC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1), 371-372; J. B. Polhill, Paul and His Letters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2004), 26。
8 參 F. F. Bruce, Philippians, GNC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3), 83。
9 參 E. Shürer, The History of the Jewish People in the Time of Jesus Christ, II, rev. and ed. G. Vermes (Edinburgh: T&T Clark, 1979), 20, 28。
10 這是七十士譯本的英譯文,取自 L. C. L. Brenton, The Septuagint with Apocrypha: Greek and English (Peabody: Hendrickson, 1986)。
11 L. T. Johnson在他的Reading Romans: A Literary and Theolog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Crossroad, 1997), 162中這樣論及五章19節的意思:“In Rom.5:19, … the statement, ‘the obedience of one man will establish many as righteous’ appears to be a clear allusion to LXX Isa.53:11, ‘the righteous one who is serving well will make many righteous’ ”(斜體是筆者所加)。筆者不大肯定 Johnson 的翻譯是根據 A. Rahlf 所編的希臘文版本,還是根據 J. Ziegler 的版本。不管是哪一個也好,就文法而言,他的翻譯是不大可能成立的。從語法的角度看,“to justify”( dikaiōsai)這個不定時態的不定詞,是形容五十三10c的 “is pleased”( bouletai);因此,“justice one”( dikaion)這個賓格名詞性的形容詞應是作為“to justify”( dikaiōsai)的賓語,而不是它的主語。再者,pollois這個與格詞不可能是“to justify”的賓語,而是“serving”( douleuonta)的賓語,因為凡是在動詞“serve”( douleuō)之後出現、作為它的賓語的名詞或名詞性質的形容詞,都應是以與格字形出現的。
12 即「有許多人因……我的義僕得稱為義」
13 譯自 S. Mowinckel, He That Cometh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56), 199 n 8: “My servant will show himself to be righteous … (and so stand) as righteous before the many”,轉引自C. Westermann, Isaiah 40-66, OT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69), 267。
14 有關內在使役的Hiphil的意義和功能,見 B. Waltke and M.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Winona Lake: Eisenbrauns, 1990), 439-441, §§27.2f & g; GKC, 145, §53d。除了 Mowinckel 和 Westermann 外,Whybray 和 Hüller 也這樣理解這個動詞的 Hiphil 的意義,見 R. N. Whybray, Isaiah 40-66, NCBC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1), 181; H. P. Hüller, “Ein Vorschlag zu Jes 53,10f.” ZAW 81 (1969): 380。
15 Whybray 接受頭兩個可能性,而 Hüller 則把sdwq讀作ysdyq的Qal的絕對不定式詞,而不是sdyq,見 Whybray, Isaiah 40-66, 180; Hüller, “Ein Vorschlag,” 380。
16 Waltke and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250, §13.7a,另見那裏提出的例證。
17 見 Waltke and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262, §14.3.3c。
18 見 Waltke and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210, §11.2.10g。
19 在這裏,katastathēsontaikathistēmi的將來時態、被動語態)也許跟ginomai並沒有大分別,見 W. Bauer,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rev. and ed. F. W. Danker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2000), 492, s.v. “καθίστημι”; A. Oepke,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trans. G. W. Bromile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3:445, s.v. “kathistēmi”。
20 有關以賽亞先知的話如何影響保羅的思想,拙著 Paul’s Use of Isaiah in Roman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and the Sibylline and Qumran Sectarian Texts, WUNT 2.156 (Tübingen: J.C.B. Mohr Siebeck, 2002), 199-200作了詳細的討論。
21 見 V. Tcherikover, Hellenistic Civilization and the Jews (Peabody: Hendrickson, 1999), 347-348; E. Shürer, The History of the Jewish People in the Time of Jesus Christ, III.1, rev. and ed. G. Vermes (Edinburgh: T&T Clark, 1986), 142-143。
22 見 Tcherikover, Hellenistic Civilization and the Jews,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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