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與俗同的上帝公義(上)

禤智偉

實用神學(社會倫理)助理教授

  「為了爭取公義,為甚麼不可使用武力?」

  香港經過近幾年時局的乖變,社會紋理日見撕裂,持不同政見的人彼此傾軋,於是社會上開始湧現這類聲音。有些基督徒也無法以和平的福音抵制暴力的引誘,連教會內亦有人提出相同的質問。在他們眼中,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守正辟邪、鋤強扶弱,是教會最優先的社會使命;甚至有信徒更大義凜然地主張「以武抗暴」,滿以為這樣「捨身取義」就最肖似基督。

  然而,在整本聖經裡面,均無法找到任何的信仰理由,去支持「為了追求社會公義,就可以使用武力」的說法。何況,根據我們信仰的文法(grammar of faith),「以暴力成就的公義」是自相矛盾的(oxymoronic)詞句,因為任何倚仗不公義的途徑所達成的,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公義;無論目的或意圖如何正義,基督徒也不可不擇手段。

  實在,只要我們稍為認真查考一下聖經的教導,當會發現,上帝的公義體現於「分享而非分配,復和而非報復」,這有別於世俗社會所信奉的「人人應得其所」(suum cuique)的分配公義或報應公義。

屬乎上帝的公義

  聖經裡的公義(biblical justice),跟世俗所追求的社會公義,最根本的差異在於:真正的「公義」必然是屬於具有位格(personal)的三一上帝,而不是非人格化的(impersonal)制度或政策所擁有的特質。雖然在日常用語,我們會說「為了滿足公義的要求,如此行是應當的」,但假如「公義」只不過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一項形式化的原則,或者一種無法企及的理想,它其實不會「要求」我們做甚麼,而我們不論做甚麼也不會令它「滿足」。基督信仰所講的公義,卻必然是屬於上帝的公義、來自上帝的公義;絕不存在任何超越上帝、在上帝以外,所謂的公義原則、秩序或規律,是可以主宰宇宙、維護眾生、平衡善惡,甚至連上帝也必須遵從,配合它的運作。上帝就是公義,但公義不是上帝。任何離開上帝自我啟示的本性、上帝的經世故事、上帝終極的旨意的所謂「公義」,都不過是真正的公義的替代品或偽冒品。真正的公義,只能夠在上帝的管治之下、上帝的國度之中實現。

  因此,「公義的」這個形容詞,嚴格來說不能用於非人格化的政策、制度,或者一個缺乏共同命運、集體意識的「社會」;配稱為「公義的」,唯獨上帝自己,又或是一群被呼召成為肖似上帝的公義子民(a just people)。公義是要由一群效忠上帝的子民在日常生活中活現出來(lived),而並非藉當權者的管治施政,從上而下被「實施」、「執行」出來(administered)。

  基督徒有時未經深思熟慮,就將世俗的「社會公義」誤當成信仰的價值。最常見的例子是,我們引用彌迦書六章8節,將教會的使命化約為「行公義、好憐憫」,並將之與社會行動(social activism)等同。偏偏最諷刺的是,這段經文最重要的那部分往往被有意無意遺漏掉:「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我們不可能靠自己去實踐公義和憐憫,必須歸屬於上帝,必須有上帝作我們的同伴;否則,當我們以為已經擁有公義,甚且代表上主替天行道,就不過是自行其是,自以為義。「公義」和「憐憫」,均不可望文生義去理解,因為它們在以色列人的信仰詞彙裡,皆代表耶和華的屬性,是在以色列人的救恩歷史裡,所經歷過的那位拯救他們的上帝,祂所親自啟示出來的品性,亦即是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與他們同行所留下的集體記憶。只有在這段關係和歷史之中,我們方可正確地掌握「行公義、好憐憫」是上帝對其子民的具體要求(demand)或期望(expectation);相應地,這也是那與上帝立約的子民,面對一位信實的、公義的、慈愛的上主,恰當的具體答應(response),是以行動「答覆」、「響應」那位首先行動的上帝 —— 在生活中與鄰舍休戚與共,就是對恩約的忠誠。所以,每當基督徒只為公義「發聲」,向當權者隔空喊話,要求不信的世俗社會實現公義,而非自己先行公義,以呼籲其他人成就更高的義,就特別顯得假冒為義。

  所以,聖經的公義必然具有恩約的性質(covenantal),也是關係性的(relational),我們無法先驗地用理性、道德或宗教原理,去推論出甚麼是公義的普遍要求。「公義」,只有在上帝與祂子民的恩約的具體關係之中,被賦予內容;是那位主動立約、堅持守約的上帝,同那群歸屬於祂的子民,在歷史中敲定出來的(worked out)。踐行公義,並非一種外在的律法要求,而是一段整全圓滿、合乎秩序的(wholesome)關係的具現(embodiment)。認識耶和華是誰,自然便會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行公義、好憐憫」,就是「認識」耶和華,是出於真確地知道、正確地記起上主過去、如今、將來的作為。

  相比之下,世俗的公義是不近人情,甚至次人性化的(sub-personal),訴諸一項空泛的抽象原則:人人都應得其所(to each what is due)。「分配的公義」考量的是:甚麼是一個人應分擁有、享有的權利或福利?「報應的公義」問的是:甚麼是作惡的人罪有應得的?當然,不同的政治哲學就如何衡量、計算甚麼是應得、應分的,提出南轅北轍的理論。不過,它們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焦點歸根究柢都落在程序上的(procedural)公義;即使真正關切的是實質的(substantial)結果是否公義,但它們不免首先著重制訂出一套政策、法規或制度,去「執行」公義,或去「保證」公義。於是,世俗公義都是以國家或者政府作為中心,兌現(deliver)公義被視為當權者的責任。如此,所謂「秉持公義」就往往只是針砭時政,品評施政得失,檢驗政權有否公道地分派賞罰、權責、資源,然後責成當權者撥亂反正。當基督徒也忘記「行公義」應繫於自己作為上帝子民的身分,而相信這只是政府的責任或特權,教會的公共踐行就會停留於為公義「發聲」,以為向政府提出訴求,已經等同完成任務;這樣,我們就不會反求諸己,只是不斷諉過於人 —— 結果我們缺乏承擔和委身,未能為了別人的好處,為了別人得到公平的對待,甘願犧牲自己的所得所有。

公義不是分配,是分享

  世俗的分配公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一般所謂的「社會公義」,是關於如何分配有限的公共資源或益處(benefits),包括一些生存的基本物質需要,以及非物質的權利(rights);例如,「所得」要與「付出」、「需要」或「功勞」(merits)對等相稱(proportional)。分配公義最後必會訴諸「權利」,即「對他人的公正訴求」(just claims on others)。「權利」的享用可以是非競爭性的,本該不會因匱乏而供不應求,但一人的「權利」必帶來其他人(特別是政府)相應的「義務」去保障其權利,維護權利需要社會成本;另外,個人的權利可以與別人的權利衝突,或個人的權利與整體的權利抵觸,未能兩全其美,於是「權利」的享用就產生分配的難題。提出分配公義的不同原則,本來是試圖擺平這些權利之間的衝突和競逐,但總是淪為平衡不同人或集團之間的利益。現實世界的分配公義每每是對真正的公義的強暴,將權力鬥爭之後、以強勝弱的結果粉飾成為「公義」。分配公義甚至可算是個「騙局」,名義上協助社會排難解紛,實際上卻變相延續(常態化、正規化)人際關係的競爭、摩擦、對壘、矛盾,而無法修補關係,使人和好。

  這樣的話,分配公義就是永遠要求別人放棄他們的利益,為另一班人的權利而犧牲,是一種劫富濟貧的草莽公義。基督徒爭取的有時也是這種公義:為窮人發聲,就是要求那些有財有勢的,包括政府或富可敵國的大企業,拿更多的錢財去賙濟窮人,彷彿忘記了賙濟窮人也是教會的責任;彷彿我們的社會願景,就是福利制度完善,社會不再有窮人,甚至祈盼教會不再需要用自己的時間、金錢、愛心去關顧窮人;這樣,教會就算功德圓滿。若是如此,基督徒所渴想的「公義社會」,就會淪為一個不再需要教會天天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公義、施憐憫的世界!

  舊約聖經不斷重複「行公義、好憐憫」的教導,它是非常具體的特定要求,不外乎照護孤寡老弱、貧窮人、寄居者和外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正因為耶和華這位上帝要保護那些無力保護自己的人,拯救那些無助的人,我們並不需要爭取任何抽象的公義,也不是要一勞永逸地改革社會制度,聖經更沒有指示我們去鋤強扶弱。事實上,聖經裡面的公義,極為非比尋常之處正正在於指出:扶弱,不必鋤強!當然,我們經常在舊約聖經見到,先知批判社會的貧富懸殊,但先知的角色首先是代表上帝向上帝的子民(包括他們的統治者)宣告上帝的話語,而並非像現今的基督徒所想像的,向世俗社會表態發聲。基督徒很容易忘記,那些為富不仁、被聖經批判為對貧困者視而不見的人,也包括我們自己。

  在一個扭曲人性的社會,我們累積起的財富(即「資本」)全部都是直接或間接從剝削別人而來的,而不是我們「應分」獲得的。中產化的教會,也是現有不公義的經濟制度的得益者。在資本主義裡,富人是得益者;富有而不願意同人分享,就是一種罪。所以,擁有越多的人,越應該樂意分享,不可永遠厚待自己,待薄別人。這才是聖經所教導的經濟公義。

  聖經的分享公義遠超世俗的分配公義,遠超那種對「誰應分獲得甚麼?」的斤斤計較。在聖經所想像的公義社會,每逢見到有貧乏的人,連基本生活需要也未能滿足,任何人都有責任施以援手,而不能推卸是政府、富人或別人的責任。更獨特的是,我們不必計較這些有需要的人是否「值得」幫助,不必考究困境的根由,弄清楚他們到底是自食其果,還是不公義的受害者。舊約聖經裡不少關於經濟生活的律法,包括十一奉獻、麥田遺穗、休耕、禧年、寬減債務、釋放奴隸、地歸原主等等,皆旨在「限富扶貧」,而並非通過公共財政制度再分配財富,消滅貧富懸殊。以色列人這些律法,一方面,防止族群之中有人因諸種原因,跌入不能自立的處境,甚至有危機被排除於社群的日常生活之外,或在其他生活場景遭遇更大的壓迫,淪為不義的受害者,產生更多的社會罪惡;另一方面,防止某些人累積起相對於眾人凌駕性、支配性的經濟優勢。所以,貧窮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關乎整個社群的健康(well-being)。

  在舊約聖經,測試以色列人有否遵行上帝旨意的指標,不在於社會上是否出現窮人;而在於不管貧乏的成因是甚麼,一旦有窮人出現,有沒有人願意伸出援手。群體要休戚與共(solidarity),不讓任何人落得孤立無援,甚至惠及外來人、寄居者,是因為以色列人也曾為奴寄居,流離失所,他們要記念上帝昔日對他們的拯救。這是整個群體中「人人」的責任,無可推諉。最令耶和華憤怒的,也許不是以色列社會出現不平等,而是上帝的子民對困乏者袖手旁觀。整個猶太妥拉(Torah)的傳統,不能與現代意義的成文法典相提並論;它是幫助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的義道(path of righteousness)的訓誨,指引他們在墮落的世界過和平、公義、仁愛的生活,展示來自上帝的「公義的和平,或和平的公義」(shalom),也就是上帝原初造人時,渴望我們能夠活出來的,聯繫於上帝、別人、其他受造物的一種整全 / 健全的關係。足見,要成為一群公義的子民,根本之處不在於立法、施政或設計一套天衣無縫的制度。

  因此,對於以色列人或教會而言,慈惠(charity)不應當是口袋有餘才去行的善舉,關顧窮人也並非出於愛心滿溢的同情,或無私的自願奉獻,而是公義的訴求。慷慨(generosity)就是上帝公義的體現。由舊約到新約,聖經的經濟教導,由始至終都是分享,而非分配。聖經並無提出一幅藍圖,讓我們設計出一種保證「公平公正」(fair and equitable)的分配制度。出人意外地,聖經的經濟倫理,完全沒有提出方案去處理系統性的不義或結構性罪惡,也沒有針對貧窮的成因或根源;反而,聖經的教導幾乎只限於止痛式的治標(palliative),而不是治本,哪裡有窮人,哪裡就需要有「公義」(即「分享」)。耐人尋味的是,聖經彷彿假設了常有窮人與我們同在,真正的、屬於上帝國的公義,是終末性的;而教會這群上帝子民,就是被呼召去提早、不完全地活出終末的天國樣式。三一上帝對付不義的策略,不是動員祂的子民與不公義的世界打仗,而是設立一個有別於世界的另類群體,讓我們與人分享從上主所領受的一切。

  初代教會實踐的「凡物公用」(徒二44-47)或者「均平」(林後八14-15),不是共產的雛型,只不過是保證群體之中,不會有成員因貧窮而變得孤立無助。聖經既不支持私有產權,亦不贊成我們以武力去推翻它。「分享」既揭露了墮落世界的真相,又同時指向救贖的終成。

  一方面,我們現在所擁有、享用的一切,無非都是他者的禮物、恩賜,否則就是從掠奪、霸佔、剝削而來,本來都是我們「不應分」佔有的。所以,我們只能夠帶著感恩的心(with gratitude),以及歉疚(in repentance),甚或虧欠(indebtedness)去享用不該有的財富,並且更加樂意,將白白領受自別人和上帝的恩惠,慷他人之慨、慷上帝之慨分享出去。「分享」超越了世俗公義「各得其所」的等值交換,從根本上顛覆私有產權此萬惡之源:我自願割捨原以為是「屬於」自己的,無條件轉贈予另一個不配得、「不應分」擁有的人;將原本「屬於」我、「不屬於」你的,變成「屬於」你、「不再屬於」我的。

  另一方面,「分享」也啟示出世界原初受造的本相:人作為受造物,我們的存在應該是互相依存的,而非自足自存;我們生命的真相,就是要依靠和倚賴上帝、別人,以及其他的受造物。所謂「罪」,表現於將別人推向孤絕(isolation),又或者標榜自主、不求別人(autonomy);「罪」就是堅持各人只顧自己的事,各按其分,各得其所。但天國的福音解除了罪對人的捆綁,讓我們如今可以安心倚靠創造主一切的恩賜,甚至歡喜地領受別人的恩惠,不必覺得羞愧,學習在恩典中守望相助,彼此服侍。主內弟兄姊妹之間各不拖欠,唯獨虧欠的是未有盡心竭力去「彼此相愛」(比較:羅十三8),甚至別人所犯的罪,本來我們是「不應分」、也不能夠代替他們擔當的,現在也「應分」去分擔(加六2)。〔待續……〕

延伸閱讀:Chris Marshall, Little Book of Biblical Justice: A Fresh Approach to the Bible’s Teachings on Justice (New York: Good Books, 2005).

*本文改寫自筆者在香港浸信會神學院「屬靈操練日」(2017年1月17日)的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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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教授分享」預告:
〈不與俗同的上帝公義(下)〉將刊於2017年10月號《院訊》,禤智偉老師將會承接「公義不是分配,是分享」的論述,進一步說明「公義不是報復,是復和」,闡明聖經所說的公義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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