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與俗同的上帝公義(下)

禤智偉

實用神學(社會倫理)助理教授

  禤博士於四月號《院訊》發表〈不與俗同的上帝公義(上)〉,探討聖經所說的公義本質,指出「公義不是分配,是分享」。這期他將進一步說明「公義不是報復,是復和」。

……「分享」也啟示出世界原初受造的本相:人作為受造物,我們的存在應該是互相依存的,而非自足自存;我們生命的真相,就是要依靠和倚賴上帝、別人,以及其他的受造物。……

——上期節錄

公義不是報復,是復和

  假使聖經裡的公義不是分配而是分享,那麼,至少我們也應該贊同「賞善罰惡」吧?可是,將上帝的公義與「報應的公義」(retributive justice)混淆,是基督徒面對的另一試探。

  「報應的公義」就像世俗刑法制度的正義,是懲罰性(punitive)、報復性(retaliatory),甚至復仇式的(vindicitive)。「報應的公義」與「分配的公義」,是基於同一項原則:賞罰要與功過嚴格地對等相稱(strictly proportional)。後者是分派好處、福利,前者則裁斷、處分、刑罰。「報應的公義」號稱能夠為受害人討回公道,撥亂反正(righting the wrongs),但終究也是一種虛假的公義,至多只可以儆惡懲奸,卻不能杜絕罪惡,防止悲劇,更不能叫人臻善,亦無法使破碎的關係復和。「報應的公義」只能懲治,不能醫治。

  可是,大多數基督徒心存幻想,尤其以為舊約聖經裡面的耶和華,正正就是執行這種報償或報應的審判者;以為掌管公義,就要懲奸除惡。當然,在希伯來文,名詞「公義」和動詞「審判」這兩者的字根有關聯。而且,上帝會按公義審判世人,亦即按人的行為的善惡、好壞,公平地報償或懲罰;這的確是聖經裡面常見的信息。但在舊約聖經的智慧文學、先知書、詩篇,我們也可以找到另一個上帝形象,祂更像一位確保(seeing to)「公義」得到伸張的助產士,多於主持公道、介入歷史的法官。

  舊約聖經有不少經文指出(例如:箴十三21;何四9;詩七14-17),行為本身必然伴隨與之相稱的後果(act-consequence),頗有所謂「種善因,得善果」,反之亦然的因果律的意味。1 人自身的行為自然會「審判」行動者,作惡的人最終必自食其果,行惡是自我招損,罪惡會「懲罰自己」,甚至乎邪惡終會自取滅亡(undo itself)。而上帝在這個過程當中,不是一個無關痛癢的觀摩者。若非上帝參與,啟動(set into motion)「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鏈,報應也不會自動發生;而且,上帝除了保證因果相隨,報應不爽,也可以延遲或加快作惡者被所行之惡「反噬」的業報。而且,在新約聖經,也有類似的概念。保羅說,上帝「任憑」人犯罪作惡(羅一24、26、28);換言之,人的罪行就已經是上帝對人類的「憤怒」或者審判。上帝任憑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而並非人的罪行,另外招致上帝的審判和懲罰。

  可是,以上對上帝如何施行公義的理解和表達,仍不足以忠實反映三一上帝的品性與作為。有神學家指出,聖經裡面經常說到上帝的「憤怒」,對於這些擬人法的比喻,必須謹慎詮釋;可是,我們一旦完全放棄使用人格化的語言去理解上帝,這才是真正的褻瀆。因為,每當我們採用非人格化的抽象觀念來解釋上帝,便容易取消上帝作為一個行動者的地位和自由(agency)。如果我們將公義的運作方式,想像成猶如自然界因果律一樣的機械性原理,並將這種道德秩序,抬舉成造物主所設立的「創造秩序」,我們就反而貶低了上帝,使其必須服從於祂所創造的道德律。

  假使我們堅持上帝必須按公義審判世人,而「公義」就是賞善罰惡,我們就仍然將「審判」此惟獨屬於上帝主權的行動,化約成一條非位格性的算術公式。況且,用「懲罰」(punishment)這個字眼來描述上帝的審判,也有弊病。因為人世間的「懲罰」常常有「為懲罰而懲罰」的意味。為了小懲大戒,往往要令作惡者受額外的苦;這種「懲罰」,每每只是宣稱為了滿足所謂「公義」的嚴格要求,而非為了實現任何的美善。同理,以情緒化的印象理解上帝的「憤怒」,也是錯誤地將上帝的品性降低到同人一樣:祂會發脾氣,情緒失控,武斷地懲罰人,對敵人 / 壞人有仇必報,加倍奉還。

  因此,上帝的「憤怒」應該被理解為祂的行動,而非內在的情感或情緒,上帝的「憤怒」體現於祂自己執行公義。上帝也可以使用其他人,以及受造世界的秩序作為手段、工具或「代理人 / 代行者」(agent),成就祂的旨意。而且,上帝不會完全指望罪惡順其自然、慢慢地自取滅亡,等待惡人互相廝殺。上帝最終會有決定性(definitive)的一次性介入,一成永成地徹底解決罪惡的問題,所以基督再來的時候,會有「大審判」,並且帶來新天新地、萬有復和。上帝如今不立即審判,任憑人犯罪,暫時使用其他的方法和手段,有限度維持公義,限制罪惡,是上帝延遲了祂的憤怒,顯明了上帝的恩慈和憐憫。

  實在,至少在現世今生,肉眼所見,好人不一定有好報,壞人卻似乎猖狂,繼續亨通。到底,是上帝停止了、暫緩了審判,「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公義要等待終末的平反、報應、伸冤?還是,我們必須從新思考,上帝的公義是否一種「報應的公義」?

  聖經所啟示的三一上帝,很奇妙,是會因應人的行動而改變祂自己的行動。上帝自願受人的行為影響,但卻不受人的控制和制肘。神聖的上帝會因為人的緣故而哀傷、轉念,甚至後悔(divine repentance)。三一上帝是具有位格的行動者,而不是將世人的罪惡過犯通統貯存起來、留待日後算帳的一部超級電腦,或冷冰冰、無動於衷的審判機器。從神學而言,我們必須謹守兩條底線:(一)上帝不須要受任何所謂公義原則的捆綁、約束、規限;哪怕上帝不去懲罰罪有應得的壞人,不按作惡者的惡行報應他們,反而拯救、寬恕他們,誰又能反對、不滿、提出異議?(二)不過,伸冤、報應、審判的主權,仍屬上帝,也僅屬上帝;上帝可以對罪人施行懲罰,而且祂的懲罰必然是公義的,無人可以投訴、埋怨、質疑。

  因此,從神學的考慮,也可以推論出一條基督徒倫理的底線:正因為只有上帝才擁有伸冤的權柄,所以無人可以為自己報仇;正因為只有上帝的審判才是真正的公義,所以一切人為、世俗的公義,都是不完整或偽冒的公義。正因為上帝才是公義,人不可替天行道,代替上帝執行上帝的公義。

  誠如上文所論,上帝的公義,既有別於「分配的公義」,又不同於「報應的公義」,而基於三一上帝自我啟示的品性,我們可以姑且稱它為「復和的公義」(restorative justice),是主動重修破碎關係的公義。從舊約到新約聖經一貫的啟示,上帝的性情是恩慈而非記恨。

  當然上帝會「發怒」,但祂沒有「敵人」,沒有仇怨,從不懷恨,也不記仇。不輕易發怒,且滿有信實、堅定不移的慈愛(steadfast love),才是上帝真實的本性(出三十四6-7)。上帝的怒氣,從來只是一瞬間的,祂對罪惡的懲罰,止於三四代,也就是「眼前」的意思;但上帝的憐憫恩慈留傳千萬代,亦即是「永恆」。上帝的怒氣,總是被祂的慈愛包圍或對沖(hedged)。上帝對我們的愛,不會因為人的罪惡過犯而動搖;甚至上帝的審判,也是出於慈愛,要警戒罪人及時回轉,而非為報復、報應、懲處。上帝的「憤怒」是一種「憂愁的」憤怒(參可三5)。整本聖經始終如一地指出,雖然審判是上帝的特權或自由,但偏偏上帝卻不願意按人的罪行審判我們,懲罰我們。從上帝典型的(characteristic)行動,我們就可以得知上帝的品性(character)。上帝擁有主權去懲罰世人,甚至滅絕我們,但祂典型地、慣常地(characteristically)一再自我限制,甘願選擇放棄行使祂的特權;這才是基督徒應向人宣告,關於上帝的本性最具啟示性、最奇異的好消息!

  昔日,以色列人背棄他們作為上帝子民的身分,經常跌倒,無法效忠、順服、遵從耶和華的旨意,上帝沒有因此而報復,或者廢棄祂同以色列所立的恩約;反而,祂以無比的耐性,不斷呼籲、等待以色列回轉。信實的耶和華,主動對失信的以色列施行拯救。上帝的公義,被顯明是一種守約忠誠的愛。由人類始祖犯罪墮落開始,上帝就定意要拯救罪人。基督成為肉身,就是要拯救那些背棄上帝、與神為敵的人(ungodly)。耶穌最後被世人拒絕,為我們被釘十字架,充分證明:並不是上帝一直不肯與人和好,要等耶穌代我們死,才勉為其難去寬恕我們;而是正因為世人一直不肯與上帝和好,所以上帝才主動去與我們復和。

耶穌就是上帝的公義

  保羅說:上帝的公義,惟獨在耶穌身上顯明出來(羅三25)。我們不能憑自己,按人的意思測透「公義」的含意。我們只能通過認識耶穌、跟隨耶穌,才可能明白上帝的公義。

  上帝的公義,不同於人世間的正義,不是好人有好報、天理循環、報應式、報復式的公義。基督徒相信,耶穌基督的死「滿足」了上帝的公義。但要一個無辜的人枉死,到底滿足了甚麼?所以,應該說,是耶穌整個生命,包括祂的受難,滿足了上帝的公義;因為耶穌本身就是上帝的公義。整個基督事件,就是創造主體現出祂對墮落的受造世界那份不離不棄的忠誠(fidelity)。基督甘心被人拒絕,自願受害,並且主動去挽回拒絕祂的人,就已經表明:上帝拒絕去按我們應得的報應,去對待我們;上帝不以惡報惡,不以我們的罪行來審判我們,這顛倒了罪惡的邏輯。罪人得救,才是上帝的公義的勝利(羅十二20)。

  當然,耶穌基督的福音,同樣論到將來的審判,並非只講拯救;關於永刑 / 地獄的教導,就是出自這位上天下地「最富仁愛」(most loving)的主。因為上帝的審判,以至懲罰罪人,目的不在於滅除所有的壞人,而是要克服受造世界一切的罪惡。如果上帝唯一的目的只是審判,道成肉身就多此一舉,救恩也是多餘的。實情是,單單懲罰加害者,讓罪有應得的人得到公正的報應,所謂「滿足公義的要求」,既不能夠滿足上帝,亦不能滿足、安慰、補償受害者。惟有讓作惡的人能夠回轉、認罪、悔改,並某程度上彌補過失和已造成的傷害,以致他能夠與上帝復和,與別人復和,與自己復和,那上帝才最心滿意足。這才是上帝的公義!

  可惜,不少信徒仍覺困惑:上帝怎可能既是公義,又滿有慈愛呢?有些人堅持,上帝一定是位賞罰分明的審判者。但試想,如果上帝只是一心一意去審判、懲罰作惡的人,又何須大費周章,去挽回、拯救我等罪人?何況,當我們要求上帝一定要為自己伸冤,報應我們的敵人,又有否想過,自己也曾作惡,加害別人?世人那種加倍奉還、復仇式的公義,到底是否耶穌在世寄居三十多年間所親自啟示的公義?

  所以,上帝的公義與上帝的慈愛,是二而一的,兩者並不衝突矛盾,沒有需要化解張力。上帝的公義,不會因為上帝既施行審判又原諒饒恕,而有所削弱缺損。對於三一上帝,審判與寬恕,公義與慈愛,兩者之間不會互相拉鋸。因為上帝的公義是以慈愛作為目的,要接納、挽救罪有應得的罪人;反過來說,慈愛亦是達到這種公義最有效、最合宜、最與上帝的品性匹配的途徑。「寬恕」不是擱置、懸空「公義」,而是實踐公義的方式。最終,慈愛比公平、公道更加公義(mercy is more just than equality and equity),慈愛才是真正的仁義

  上帝復和的公義,令寬恕既成為可能,又成為必要;審判是寬恕的「可能性條件」(condition of possibility)。如果公義的目的是要令破碎的關係復和、克勝罪惡,公義最需要的,就未必是懲罰,而是寬恕。正因為上帝會審判,所以我們才需要上帝的慈愛和寬恕。上帝的公義是我們唯一的盼望,這也就是耶穌基督自己!

  既然公義是靠基督自己成就的,公義就是來自上帝無條件的禮物和恩典,而並非人可以靠自己爭取、贏取、賺取得來的。真正的公義,也不是不切實際、脫離現實的「理想」,而是由一群願意接受上帝全然統治的人,不圓滿地在他們之間活出來。

  惟有教會才可能活出真正的公義,因為惟有教會才會將上帝「應得」的(what is due God),奉獻及歸還給上帝,例如當我們忠信地敬拜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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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Klaus Koch, “Is There a Doctrine of Retribution in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odicy in the Old Testament, ed. James L. Crenshaw (Philadelphia, PA: Fortress, 1983), 57-87。

* 註釋從略,詳見筆者將會發表的文章〈基督徒倫理的根基——上帝的品性,及其作為行動者所具有的施為性地位〉,《山道期刊》第41期(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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